乞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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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鞫,读音为qǐ jū,汉语词语,亦称“乞鞠”,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再审诉讼制度(周朝就已经存在,汉郑司农注《周礼》有“若今时徒论决,满三月,不得乞鞫”的记载)。乞鞫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再审诉讼制度,秦朝即已存在。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即汉代的案件复审制度。其提出方式有两种:一为被判处刑罚的罪犯“自乞”,二为罪犯的亲属(包括父、母、兄、姊、弟、夫、妻、子)乞鞫。根据《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的规定,乞鞫者需向所在县道提出书面申请,由上级机关进行复审。复审期限为三个月。《奏谳书》中记载的“黥城旦讲乞鞫案”是一个完整的乞鞫案例。乞鞫制度是后世“服辩”制度的源头。汉代继承了秦朝的乞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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