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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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责,是汉语词汇,出自《宋史·理宗纪二》,解释为对人使用棍棒等实施责罚等。
含义解释
谓以杖刑责罚。
在古代,对于违反军规的士兵,将军常常会下令进行杖责以示惩戒。
古文寓意:
州县官有罪,诸帅司毋辄加杖责。
——元·脱脱等·《《宋史·理宗纪二》》
我与尔非怨雠,何苦日行杖责。
——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卷四》
隋文帝自己就在朝廷上律外杀官员,并且允许长官对属官,以律轻情重为理由,杖责属官。
——现代·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三编第一章第一节》
次日,祝仍以午到昨处,则蛇仍在元穴,欲杀之,吏士皆不敢承命,曰:“此祸至大,宁受杖责。”不得已但令舁去,如是者至于四五。
——宋·洪迈·《《夷坚支志乙·宜黄丞厅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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