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中种树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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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种树判》是唐代元稹创作的科举判文,收录于《全唐文》。该文为贞元十九年(803年)应试书判拔萃科所作。元稹(779-831)字微之,河南洛阳人,曾任监察御史、官至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与白居易共倡新乐府运动。判文以'乙于田中种树妨农'为案例展开,紧扣'五稼用天,于人尤急'的核心原则,论证农耕生产优先于林木种植的合理性。文中援引周代官制要求'植之场圃'及汉代制度规范,指出乙'列植有昧于环庐,播穡遂妨于终亩'的行为违背农政,最终判定其需承担责罚。全文通过经义与制度的双重论证,展现唐代书判文体的典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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