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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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审是清朝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司法制度,源于明代朝审,形成于顺治年间。该制度每年秋季由刑部会同三法司、九卿等官员集中审核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经会审后将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其中情实案件需经皇帝勾决后执行死刑,其余三类可获减免。秋审对象为地方上报死刑囚犯,与刑部在押死刑犯复核的朝审相区别。清朝秋审制度始于顺治元年,康熙十二年(1673年)正式确立为全国死刑复核最终程序,雍正十三年(1735年)设总办秋审处专管。其流程包括地方州县造册、督抚复核、刑部核拟及中央会审等环节。秋审沿用至清末,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随三法司制度废除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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