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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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于1959年6月7日生效。该公约确立了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规范了仲裁协议书面形式、执行程序及拒绝承认执行的情形,截至2023年5月缔约国数量已达170个。公约明确在一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可向另一缔约国申请承认和执行,要求缔约国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按本国程序规则执行裁决。根据公约第五条规定,拒绝承认执行的情形包括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未获适当通知、仲裁庭组成或程序不当等七类情形。缔约国可声明仅对商事争议或他国领土内裁决适用该公约。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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